共青团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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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吉林农业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9‟9 号),《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党„2020‟13 号)要求,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吉林农业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深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吉农大党字„2019‟105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工部统筹负责,校团委具体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我校学生社团共分为六大类。分别为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志愿服务类、兴趣爱好类、管理服务类等。其中,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志愿服务类、兴趣爱好类等社团均以共同志趣爱好为基础,是由学生自发成立,经过学校批准注册,依法依章开展活动的学生团体,在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的管理指导下,发挥活跃学生校园生活、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建设第二课堂的作用。管理服务类学生社团,是学生自发或由学校职能部门根据学生需求和工作需要成立,并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并自愿接受学校领导和管理的学生团体,是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具体体现,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发挥管理服务、教育监督、综合素质提升的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团委正式登记注册在案的社团。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是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
第七条 学校现已成立吉林农业大学学生会、学生社团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形成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工部统筹负责、校团委具体指导,党委宣传部、党委研工部、保卫部(处)、教务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关工委、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图书馆、心理健康中心、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等部门分工合作、3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生社团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工作人员遴选和活动开展的宏观指导和重大事项的审议。学校党委学工部统筹负责学生社团的指导,学校团委负责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志愿服务类、兴趣爱好类社团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所联系的管理服务类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制定学生社团相关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学生社团制定组织章程,确保学生组织管理和工作在制度、章程框架内有效运行。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社团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社团实施年度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三章 成立、注册登记、年审、变更与注销
第九条 社团的成立
(一)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 20 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需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不得以校外机构、企业或个人冠名;
3.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4.有至少 1 名校内在职指导教师;(可邀请政治理论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社团发展的学校各级行政管理干部或专业教师担任);
5.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6.社团的发起人具备条件:(1)政治素养好,学习成绩优良;(2)发起人需在申请社团的类别上有与其相符合技术才能;(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注销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不得担任发起人;(4)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受到校内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得担任发起人;
(5)有其他不合适担任社团负责人情况者不得担任发起人;
7.原则上企业、社团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的,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社团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团团体的会员单位和分支机构。
(二)社团成立的申报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负责人基本情况;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5.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5
6.社团承诺书;
7.成员信息登记表。
(三)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不予继续注册登记或注销:
1.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2.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 20 人的;
3.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4.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5.在本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6.涉及宗教文化的;
7.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8.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9.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10.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11.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第十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一)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
(二)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6限一般 3 至 6 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整改期间违规一经发现,将予以强行解散。
第十一条 社团的变更、注销
(一)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所属的管理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上报相关管理单位核准。社团成员自愿发起,并由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合意同意解散时,可以上报所属管理单位,经批准方可解散;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解散的,由社团管理单位讨论决议核准解散。
(二)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注销登记,予以强行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利用社团名义组织宗教活动;
2.违反社团的使命及宗旨,经劝告仍不改正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违反社团管理相关规定,引起较严重后果;
3.经大会决议解散;
4.社团分立或合并;
5.活动范围、内容与宗旨、章程不符;
6.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
7.社团成员滥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8.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
9.社团成员总数不足 20 人;
10.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
11.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特殊情况及其他客观原因需终止的。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印章。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领导小组报告等。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五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领导小组要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院(系)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理论学习类(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服务类(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 2 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 2 个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职称8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格的指导教师要予以解聘。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 2 个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内部组织架构
(一)管理服务类学生社团组织架构一般为“主任团、会长团(以下简称主任团)+工作部门”模式。管理服务类学生社团主任团集体负责本社团的重要事项,指导教师可兼任管理服务类学生社团主任,不设学生身份的主任、副主任,可设学生身份的执行主任,执行主任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学生社团工作部门学生职务不能以部长、副部长、干事等做称谓,统一以工作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称谓。管理服务类学生社团要在学校职能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高度符合本社团职能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二)除管理服务类学生社团以外的学生社团组织架构一般为“执行会长+工作部门”模式。社团执行会长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学生社团工作部门学生职务不能以部长、副部长、干事等做称谓,统一以工作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称谓。学生社团要在共青团组织的管理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内容积极向上的工作和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成员人数要求
(一)管理服务类学生社团工作人员一般为 120 人左右。主任团成员不超过 3 人,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 8 个,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 1 至 2 人,部门全体成员一般不超过 15人,专业技术及监督检查类工作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工作人员,但原则上不超过 30 人。工作部门负责人也可由主任团成员兼任。除主任团和工作部门成员外,均不设臵其他任何职务。管理服务类学生社团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管理服务类学生社团不允许硬性要求学院下设分支机构,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设臵的,需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校级除管理服务类学生社团以外的学生社团会员一般为 20—300 人左右,工作人员一般为 15 人左右。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 5 个,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 1 人,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 3 人。学院学生社团会员一般为20—100 人左右,工作人员一般为 15 人左右,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 3 个,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 1 人,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 3 人。校、院两级学生社团工作部门负责人也10可由执行会长兼任。除执行会长和工作部门成员外,均不设其他任何职务。学生社团不允许擅自扩大会员人数,学生社团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在团委的指导下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全校学生社团总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 4‰。第二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 50%以内,其中管理服务类学生社团工作人员的不及格课业不多于 2 科。学生社团负责人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设立“星级社团”“十佳社团”“优秀社团学生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等典型选树和评选表彰,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限管理服务类学生社团主任团及工作部门负责人、其他学生社团执行会长)给予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赋分奖励并颁发任职证书。在综合素质测评体系二级指标“学生干部”项,分别给予管理服务类学生社团主任团及工作部门负责人、其他学生社团执行会长分别以满分的 80%、满分的 60%赋分评价;学生社团人员参与或组织校园文化活动,应按照综合素质测评体系项目归类,并赋予相应分值。工作人员任期结束时,由各指导管理单位将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上报领导小组,党委学工部、学校团委联合以文件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认定公告,并颁发任职证书。其中,校级工作人员任职证书由党委学工部、学校团委联合颁发,院级工作人员任职证书由学院团委、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颁发。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生社团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以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目标,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坚定“四个自信”,率先垂范、主动作为,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严格执行《吉林农业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工作人员作风建设规定》(吉农大党字„2019‟105 号)规定。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社团负责人在活动举办两周之前,须上报书面申请材料,活动需经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通过开展社团竞标,支持鼓励学生社团申请活动立项、答辩审批、审核活动完成12情况,给予政策、经费的支持,进一步鼓励促进学生社团精品活动建设。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原则上未经批准不得出校参与校外举办的活动,不得举办跨校活动,确有需要的,须经所属的业务指导单位商议批准,严格执行《吉林农业大学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吉农大党„2018‟89 号)要求,并签署相关责任协议。学生社团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类活动,均须遵守本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未经批准不得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有宣传职能要求的报主管单位审核,统一备案发布。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三十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应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星级社团”参评资格或予以撤销。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除管理服务类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三十二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划拨社团工作经费,原则上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 20 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对社团的负责人和指导教师提供专门培训,对表现优异的社团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支持和鼓励社团的发展。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将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统筹拨款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采取预算管理制,并接受本社团内部成员及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任何社团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成员会费,不得设臵社团内部“小金库”,社团开展活动原则上不支持学生垫付款项。
第三十八条 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社团所属主管指导部门,对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
第三十九条 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社团的固定资产,由相关管理单位统筹购臵,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使用权归社团,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移交。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有关我校学生社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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